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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张霞与赵龙于2008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打骂,张霞于2009年8月6日向赵龙提出离婚。在亲友的劝说下,张霞表示今后不再提出与赵龙离婚,并与赵龙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张霞再次提出离婚,其婚后所有共同财产均归赵龙所有,婚生女由赵龙抚养,张霞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因夫妻感情仍未改善,张霞遂于2010年6月9日向法院诉请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财产。赵龙同意离婚,但是辩称,依协议的约定张霞不享有财产权及婚生女的抚养权。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对原、被告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了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以一方如提出离婚为前提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
夫妻双方以一方如提出离婚为前提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3条,中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如张霞再次提出离婚,其婚后所有共同财产均归赵龙所有,婚生女由赵龙抚养,张霞不得有任何异议。”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订立该协议之初,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出于双方自愿,但是,该协议用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归属于赵龙来限制张霞提出离婚,实质上是干涉了张霞的离婚自由。故双方的协议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为无效协议。据此,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对原、被告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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